浅谈——不是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有种判决叫证据不足无罪,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是全部排除五个系列问题
浅谈——律师不是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有种判决叫证据不足无罪,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是全部排除五个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首发笔者“法眼刑界”的公众号,后发笔者其他自媒体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导语——本文主要讨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只有口供能否定罪,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不应该排除,合议庭评议后和作出那三种判决,审判监督的程序是用什么程序审判,律师不是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五个系列问题进行浅谈,以期提高办案水平。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但是只有证据,没有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该条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就是司法实践中“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该规则不但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不能定罪,也适用于只有同案审理的其他被告人供述也不能定罪,不论同案其他被告人是一个还是多人。
该条的规定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据以定案。
二、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言词类应当排除,但收集的物证、书证可以不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用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通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于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在这个条文中,笔者要提醒一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行为,其他行为要与之程度相当,办理案件中侦查人员的一些常见的踢一脚、扇巴掌的行为违法侦查行为。作为控方在辩护人提出排除理由时,可以审查行为的严重程度,即使侦查人员行为有违规之处,但获取的言辞证据并未违背嫌疑人真实意愿,仍不能排除。
最后,笔者认为,排除刑讯逼供所得非法证据最直接有效方法是从案卷中客观证据中寻找与言辞证据不相符的地方,以此质疑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三、休庭后,合议庭经过事实、证据的评议,可作出三种判决①有罪;②无罪;③证据不足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前两种判决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今天就暂不讨论,我们讨论第三种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所指的证据不足,实际是证明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足。
当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我们称其为“疑罪”,“疑罪”就是在定罪的证据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形成定论。
因为,一个完整判决的形成分为两步:1、法官依法认定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2、在认定某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再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确定刑罚。
如果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四、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那么审判监督程序是怎么回事?——审判监督,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査。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原系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五、律师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做无罪辩护的,只有在事实、证据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做无罪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综上,笔者今天浅浅的讨论了一些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在最后笔者也浅浅的再斗胆的分享一下无罪辩护。
实际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一千五百分之一左右,且无罪辩护失败往往会导致法院对被告处罚较重(并不是绝对的,有些时候即使有罪也可做无罪辩护思路,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某些案件可做罪轻辩护。
而无罪判决是刑辩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但结合我国无罪辩护成功率核小的司法现状,笔者主张不轻易作无罪辩护。笔者觉得,辩护首要条件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辩护方案适当顾及法、检的可接受度,辩护人地位是独立的,被告认罪不影响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被告不能为了认罪而给自己虚假犯罪事实甚至给自己伪造犯罪证据。
写于2019年9月13日
作者:张春
编辑:幽幽
张春
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